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
4.《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5. 《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京劳社资发〔2005〕
115号)第二条、第十条。
二、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三、实施机关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审查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
(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三)集体合同的内容。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1.签订集体合同;
2.变更、续订集体合同;
3.解除、终止集体合同。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出具《集体合同审查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集体合同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
4.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具体原因。
5.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按照此程序办理备案。
6.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由区域、行业的工会组织按照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向其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7.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管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三)审查。依据《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京劳社资发〔2005〕115号),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送达。对备案的集体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自受理集体合同备案之日起15日内出具《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通知申请人,并按要求送达意见书;自备案受理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六、申请材料
(一)签订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2.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关于集体合同的决议(原件1份)。
3.集体合同(原件1份)。
4.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该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为职工方首席代表的,不需授权委托书;依法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备案,应报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原件1份)。
(二)变更、续订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2.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关于集体合同的决议(原件1份)。
3.根据集体合同内容增减、变更繁简情况,提供相应材料。情况简单的,提交集体合同变更、续订的说明;情况复杂的,提交集体合同(原件1份)。
4.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该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为职工方首席代表的,不需授权委托书;依法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备案,应报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原件1份)。
(三)解除、终止集体合同
《解除终止集体合同备案登记表》或《解除终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
七、批准形式
(一)对备案的集体合同内容有异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受理集体合同备案之日起15日内出具《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通知申请人,并按要求送达意见书;自备案受理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二)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解除终止集体合同备案登记回执》。
(三)解除、终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解除终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备案登记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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